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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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