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將申請表及所需證明文件於112年9月30日下班前送至人事室辦理。
一、於本校初次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子女如為國中小者,免附證件。小一新生者,須檢附戶口名簿以利審核事
宜。
三、子女如為高中職以上者,請檢附學雜費收據正本;轉帳或使用信用卡繳費
者,應併附原繳通知單及轉帳(繳費)證明。
四、重申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
重複申請,並應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子女教育補助表之規
定。
註: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申請是項補助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辦理。
二、子女如為國中小者,免附證件。小一新生者,須檢附戶口名簿以利審核事
宜。
三、子女如為高中職以上者,請檢附學雜費收據正本;轉帳或使用信用卡繳費
者,應併附原繳通知單及轉帳(繳費)證明。
四、重申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
重複申請,並應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子女教育補助表之規
定。
註: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申請是項補助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