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111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請轉知所屬現職人員申請,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要點)辦理;另本府109年12月2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92505114號函計達。
二、查前開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及本府函略以,所屬機關學校政務人員及公務人員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公餘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至大專院校進修外語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者,進修期間最高給予二分之一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非以學期制計算者,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但本府如因預算經費有限時,得酌減補助金額。
三、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各機關學校辦理前開人員公餘進修費用補助,應依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覈實審核,始得核予補助。另申請進修費用應注意事項如下:申請人進修學位、學分班等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如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服務機關認定。
申請人進修外語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於該班期結束且成績及格者,應提出成績通知書,如無成績評定者,應檢附學校出具之結業證書或學習時數認證等相關佐證資料。
補助項目以「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申請所附之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等佐證資料須為正本,如正本另有用途而檢附影本者,須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職名章或印章,倘為網路列印者,則須加蓋學校章戳,或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於該證明文件上簽名,以示負責。
其他相關規定詳如補助作業要點。
四、請各機關學校就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學期成績單、繳費項目明細及繳費收據等)及帳戶影本(第1次申請者)等資料確實審查,以確認申請者資格、擬核准補助費用及相關申請證明文件皆符合規定後,由各一級機關(含彙整所屬機關;學校部分請教育局彙報)及區公所於112年4月28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府。
五、檢附「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111學年度第1學期公餘進修費用補助名冊」、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表、申請補助明細表及本府109年12月24日原函影本各1份,請各機關學校填妥後併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彙報本府,並將上開進修費用補助名冊之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府人事處信箱(tpc01702@ms.ntpc.gov.tw),俾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