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教育部函以,有關為因應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發放事宜,請查照辦理。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為因應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發放事宜,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57454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實施日期、適用對象、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宜,本局前以111年4月27日新北教人字第1110791444號函函轉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有關各校(園)應配合辦理事項在案,先予敘明。
三、本次調增作業為軍公教人員同步進行,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調整相關應配合事項,請參考新北市政府111年6月13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11064855號函函轉銓敘部111年6月7日部退三字第1115453318號函及「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辦理。四、有關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發放作業,請各校(園)直接於退撫平臺產製調增2%後金額之清冊進行發放作業,並覈實核對調增2%後之金額,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