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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調增本(111)年軍公教員工待遇(含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及本府暫僱人員支給報酬配合隨同調整,溯自本年1月1日生效,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辦理,並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各1份(如附件1)。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含區公所)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酬金部分,依行政院核定薪點折合率,由新臺幣(以下同)124.7元調整為129.7元(按,依中央規定,月支報酬折合金額,採小數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計支);至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每點在124.7以上者,本年度得在每點增加5元之範圍內,由本府核定調增。
三、本府暫僱人員支給報酬部分,比照行政院核定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為129.7元,並按中央規定之月支報酬折合金額支給,詳如附件2之「暫僱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
四、另原支薪高於本府臨時人員(按,指雇工及臨時雇工,以下同)通案薪資標準(按,自本年1月1日起為2萬5,800元)者,比照軍公教待遇調幅調升4%(小數點以下均捨去)。又本府臨時人員通案薪資標準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進用人員之報酬部分,本府業於110年12月29日函頒在案(計達)。
五、為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各機關學校與前開人員簽訂之勞動契約如有明定工資金額者,請依據調整後工資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六、至本年1月及2月份薪資調整差額補發部分,請各機關學校併同最近一期之薪資發放作業(按,本年3月1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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