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稱退撫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
三、為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各機關學校相關權責單位依前開銓敘部書函說明三,正確計算應課稅薪資所得金額,並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及扣繳憑單申報事宜;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可依函附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詢問。
四、至於退撫法之各項退撫給與及退撫條例之離職儲金等給與,屬110年1月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由各發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二、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退撫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稱退撫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
三、為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各機關學校相關權責單位依前開銓敘部書函說明三,正確計算應課稅薪資所得金額,並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及扣繳憑單申報事宜;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可依函附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詢問。
四、至於退撫法之各項退撫給與及退撫條例之離職儲金等給與,屬110年1月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由各發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