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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110)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一、旨揭健檢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檢查對象及補助費用:
下列人員每年補助1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為限。
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正、副首長以上(含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之人員。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下列人員每2年補助1次,每次1萬6,000元為限。
本府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之人員。
本市各區公所轄區人口20萬人以上之副區長。
上開人員以外之公教人員:
年滿40歲以上者(6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每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為限。
未滿40歲者:每2年1次,登記公假1天前往受檢。
檢查方式: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檢,並依健檢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檢查費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檢經費,業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應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請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竣,逾期視為放棄。
二、核定於本年度內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補助規定,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
二、核定於本年度內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補助規定,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
三、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及各類臨時人員部分,以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其中擔任駕駛且年滿60歲以上者,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得於不重複核給公假之原則,同一年度就自費之體格檢查(每年1次公假半天登記)或健康檢查(每2年公假登記1天)擇一辦理。
四、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如有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對象,除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施行健康檢查外,其於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檢補助規定者,為撙節經費,應以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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