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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

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參與依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且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人員」投保額外保險通案標準表(空難部分),並自108年4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27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行政院為期保障空難現場蒐證、調查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爰修正旨揭標準表有關工作範圍及工作性質之內容,俾使各機關學校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但書規定辦理渠等人員額外保險。
三、有關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等相關事宜,仍依行政院99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20476號函及本府99年10月11日北府人四字第0990876247號函,投保意外險之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50萬元意外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5萬元,並依規定抵充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發給之慰問金,所需經費由各投保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另旨揭人員之投保,由各機關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於權責辦理。又各機關學校如對旨揭標準表所定各災害種類之工作範圍及工作性質有疑義者,請逕洽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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