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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確實遵守就業服務法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請查照。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者,最高得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同時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次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違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同時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近期屢有學校招募臨時人員簡章內容涉有違反前開規定,請貴校檢視目前所刊登之徵才廣告、招募簡章、甄選表單或網站訊息,內容若有就業歧視或探求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訊疑慮,如年齡限制、服兵役狀態、探求是否已婚資訊等,建請修正後重新刊登,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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