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原名稱電動自行車)掛牌納管及保險宣導
說明:
一、依據交通局111年11月2日新北交安字第1112061140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規定年滿14歲才能騎乘微電車且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一、依據交通局111年11月2日新北交安字第1112061140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規定年滿14歲才能騎乘微電車且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