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請查照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0062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三、教職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行計算,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貴校(園)依教育部及財政部相關函示辦理,俾利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四、至於退撫條例之各項退撫給與,屬110年1月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應由各項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五、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請逕洽各稅捐業務窗口詢問。
二、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三、教職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行計算,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貴校(園)依教育部及財政部相關函示辦理,俾利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應如期於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四、至於退撫條例之各項退撫給與,屬110年1月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應由各項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五、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請逕洽各稅捐業務窗口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