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免納所得稅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案,請查照。
一、依據111年1月17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1110111108號函辦理。
二、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三、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各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提儲金,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渠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
四、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可逕洽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五、檢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來函供參。
二、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三、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各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提儲金,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渠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
四、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可逕洽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五、檢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來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