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自行迴避及彙報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0年7月26日新北政四字第1101383322號函轉監察院110年7月23日院台申貳字第1101831973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查考績、敘獎、人員進用、獎補助金發放等,容屬各機關常見之利益類型,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如附件1)於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時,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將上開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至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以線上方式彙報予該院。
四、相關作業程序請參考本府108年12月20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082395420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查考績、敘獎、人員進用、獎補助金發放等,容屬各機關常見之利益類型,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如附件1)於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時,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將上開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至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https://cfcmweb.cy.gov.tw/cfcmcert/)以線上方式彙報予該院。
四、相關作業程序請參考本府108年12月20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082395420號函(如附件2)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