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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

主旨:轉知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暨勞動部109年3月17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247號函辦理。
二、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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