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
主旨: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本(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2月11日部退五字第10948990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因衛生福利部於本年1月13日公告調整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3,772元,並溯自本年1月1日生效,爰依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應由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為保障上開生效日後之撫卹遺族權益,各機關應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每一未成年子女加發之撫卹金,如本年1月及2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2月11日部退五字第10948990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因衛生福利部於本年1月13日公告調整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3,772元,並溯自本年1月1日生效,爰依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應由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為保障上開生效日後之撫卹遺族權益,各機關應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每一未成年子女加發之撫卹金,如本年1月及2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