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8年6月6日新北政四字第108043799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8年6月5日廉利字第1080500444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相關文號:本局108年3月29日新北教政字第1080541291號函。
三、按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十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各機關參考運用。請協請交易單位或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及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可資參照;貴校於採購過程中因主動發掘、接獲民眾檢舉等管道獲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有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務請儘速通報本局政風室,以利查察不法情事及移送本法第20條裁罰管轄機關辦理。
五、重申各機關執行應注意事項(法務部108年2月20日本法第14條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參照):
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鑑於新法施行未久,為「協助」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能履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建請機關團體採購、交易單位及涉及補助業務單位,基於服務之立場,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文件)供其填寫。例如:工程會已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十點聲明事項。
若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因違反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而遭本法第18條第3項裁罰者,仍不得因此免除揭露義務,該對象仍需補行揭露其身分關係,機關仍應依其揭露事項併同公開。
機關團體依第14條第2項之主動公告義務,以該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已負事前揭露義務為前提。
第14條第2項但書「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係同時免除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二、相關文號:本局108年3月29日新北教政字第1080541291號函。
三、按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十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各機關參考運用。請協請交易單位或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及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可資參照;貴校於採購過程中因主動發掘、接獲民眾檢舉等管道獲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有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務請儘速通報本局政風室,以利查察不法情事及移送本法第20條裁罰管轄機關辦理。
五、重申各機關執行應注意事項(法務部108年2月20日本法第14條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參照):
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鑑於新法施行未久,為「協助」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能履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建請機關團體採購、交易單位及涉及補助業務單位,基於服務之立場,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採購文件)供其填寫。例如:工程會已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十點聲明事項。
若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因違反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義務而遭本法第18條第3項裁罰者,仍不得因此免除揭露義務,該對象仍需補行揭露其身分關係,機關仍應依其揭露事項併同公開。
機關團體依第14條第2項之主動公告義務,以該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已負事前揭露義務為前提。
第14條第2項但書「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係同時免除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