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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修正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相關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032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旨揭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所定,編制內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詳如來函說明項,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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