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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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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