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18日臺教會(三)字第1080055928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法令,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下方,增列說明略以: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
三、檢附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增列相關說明之表件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