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教育局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新北教幼字第1130761512號函修訂「新北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貳、 目的:
一、 考量幼兒年齡及身心照顧需求,以免逾時造成幼兒心理恐慌。
二、 降低逾時接送之情形,以符合幼兒安全與照顧之需求。
三、 符合教師及勞動基準法工時之規定,避免教職員之工時逾法定規定時數。
參、 延長照顧服務時間:
一、 學期期間:
時段一:下午4時至下午6時止。 時段二:下午4時至下午7時止。
二、 寒暑假期間:
全日班時段一: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 半日班:上午8時至中午12時止。
全日班時段二:上午8時至下午6時止。
肆、 家長逾時接回因應措施:
一、 依延長照顧服務家長意願調查表中,於所勾選的參加時段逾時接回者,以逾時論。家長於逾時紀錄表簽名,確認逾時日期及時間並收取逾時費。
二、 逾時者,每半小時收取新台幣60元。(依實施計畫第九條第四款第三項)
三、 逾時不滿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四、 採每日累進計費,隔日重新起算,每月將依家長簽名的逾時接回紀錄單結算逾時費用,開立收費單辦理收費。
五、 收取之逾時費用納入延長照顧行政費或相關費用支用,其經費帳務處理方式比照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六、 家長逾時接回3次(含)以上,即取消本學期參加延長照顧服務之資格,並按比例退回延長照顧服務之費用。(依實施計畫第九條第四款第三項)
伍、 家長逾時未接回且無法聯絡:
一、 超過收托時間,家長未接回幼兒,園方會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人,逾時部分另計逾時費用。
二、 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來接幼兒時,園方仍應善盡照顧幼兒責任,不可交託於其他非帶班人員。
三、 必要時,應先瞭解家長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指兒童及少年保護或高風險家庭等情事,再依法通報當地社政機關;若有涉及刑法遺棄罪或失蹤人口等情事時,應併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陸、 其他
一、 時間認定以學校延長照顧服務接送區時鐘為標準。
二、 若因天災人禍而導致逾時未接,園方得以專案辦理。
三、 其他因素導致可能逾時未接時,幼生家長應先行聯絡其他家人接送,避免逾時之情況發生。
柒、 本辦法經幼兒園園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本辦法自113年9月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