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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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一案,請依該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11321157886_113D223092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