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113年1月12日台管儲一字第11317695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教人員按月繳納之退撫儲金費用,係依本俸*2*15%之提撥費率繳納,另自願增加提繳者,係依本俸*2*5.25%為上限。茲以行政院業以113年1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00000011號函公布113年1月1日起之待遇支給標準,爰基金管理局修正「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金額對照表」,並提供各俸(薪)點之繳納差額對照表。
三、各機關學校請自即日起,依案附「儲金繳納作業系統調薪作業更新版本操作說明」執行版本更新作業。另113年1月份之儲金費用業依待遇調整前之標準繳費者,請於次一月份(作業月份113年2月)執行「儲金繳納作業系統」補繳調薪差額功能;系統完成更新後,自願增加提繳上限將隨之調整,申請自願增加提繳者,可填具「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以利操作人員於系統中新增或修改每月自願增加提繳費用。
四、以上如有繳費疑義,請電洽基金管理局儲金管理組(8236-7526);系統更新及使用疑義,請電洽該局資訊室(8236-7413或8236-7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