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規自112年4月30日施行,相關法規條文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該部公告自同年月日起變更為新機關一案,請查照。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法規自112年4月30日施行,相關法規條文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該部公告自同年月日起變更為新機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28日部規字第112556627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