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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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並依該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1號令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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