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12月13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12385844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各機關補助作業程序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簡稱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本府特訂定旨揭檢核表,請於辦理補助公告作業前,自主檢核相關公告資訊是否符合該法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進行補助行為時,違反利衝法禁止規定(按:所謂「補助行為」,係機關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三、另旨揭自主檢核表備註事項如下:
該表適用於「非基於法定身分」及「逾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補助業務。
未符合該表之補助作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補助予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簽辦補助公告請將該表附卷併存,並副知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