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之解釋令,並溯自111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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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之解釋令,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並溯自111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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