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7月1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11326418號函暨「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補助對象僅為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不含教育人員、約聘僱等其他非編制人員),且經服務機關學校選送或同意前往公餘進修與業務性質相關者,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至大專院校進修外語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者。
申請人進修成績必須各科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如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服務機關學校認定。
補助項目以「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之項目為限,另進修補助金額之計算方式,如屬學期制者,為上開項目總額之二分之一,惟不逾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非屬學期制者,每人每年不逾2萬元。
申請所附之成績單及繳費收據須為正本,如正本另有用途而檢附影本者,須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職名章或印章,倘為網路列印者,則須加蓋學校章戳,或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於該證明文件上簽名,以示負責。
其他相關規定詳如補助作業要點。
三、請將下列資料整理依序裝訂後,免備文送交本局承辦人: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110學年度第2學期公餘進修費用補助名冊(請務必使用本文附件,填妥並核章)。
個人之公餘進修費用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個人學期成績單或進修報告(無成績評定者)。
繳費項目明細及繳費收據正本。四、有關公餘進修費用補助名冊,請各學校(幼兒園)另於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填報,不須寄送電子檔;本局各科(室)暨所屬機關請將電子檔E-mail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公務信箱(AM7911@ntpc.gov.tw)。
五、另請本局各科(室)暨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就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學期成績單、繳費項目明細及繳費收據等)及帳戶影本(第1次申請者)等資料確實審查,以確認申請者資格、擬核准補助費用及申請證明文件皆符合規定後,於旨揭期限內送本局彙整,俾辦理後續作業。
金融帳戶影本(第1次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