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調高2%,並自本(111)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發放事宜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7日部退三字第11154533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本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實施日期、適用對象、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宜,本府前以同年5月2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10710130號函及同年月23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10955504號函就銓敘部相關規定及應配合辦理事項轉知各機關學校在案,先予敘明。
三、為使各機關學校及時且正確發放公(政)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調高2%後之金額,銓敘部訂於本年6月上旬將更新資料上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請各機關學校待退撫平臺資料更新完畢後,於該平臺產製調增2%後金額之清冊;又考量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首次進行調整,請各機關學校產製上開清冊後,務必覈實核對調增2%後之發放金額,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