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本(108)年度員工文康活動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本年度已編列所屬公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每人新臺幣2,000元之文康活動預算,經參照上開要點規定,並衡酌經費額度及考量各機關業務之推動,有關本年度文康活動之辦理方式如下:
活動類別: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等2類,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適用對象:以各機關現職人員參加為原則,並得視活動性質開放部分名額予員工眷屬、退休人員及他機關員工共同參加。
辦理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辦理為原則,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及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經費使用:文康活動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並自行檢據核銷。如各機關開放名額予員工眷屬、退休人員及他機關員工參與文康活動時,以自費為原則,且各機關得視文康活動經費運用情形,以經費分攤方式補助參加費用。
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三、另依原行政院主計處(現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3年5月31日處實一字第0930003416號函規定略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並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至實際執行時,可在各機關已編列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統籌運用辦理。
四、考量文康活動辦理之目的,係為促進員工身心健康及培養團隊精神,各機關得參照本府102年11月1日北府人給字第1022949946號函辦理跨機關聯誼活動,及同年月14日北府人給字第1023057251號函訂之「新北市政府員工關懷:打造心靈小綠洲」實施計畫,舉辦假日田園生活體驗等活動,以紓緩員工壓力及情緒。
五、為提升本府形象,並鼓勵員工加入社會公益行列,各機關辦理之文康活動亦得適時結合公益服務(如清淨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