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0919.PDF
091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