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110年6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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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01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