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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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退撫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請依旨揭解釋令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0131.pdf
013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