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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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0201.PDF
0201-1.pdf
0201-2.pdf
0201-3.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