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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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29日新北府政一字第1092520489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各1份(如附件)。
0103.pdf
010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