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辦理,請查照轉知。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1月18日公保字第109106035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