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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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暨其附件影本各1份。
1091818406_所有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