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請查照轉知。

依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暨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