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以,請協助暫停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伍軍職人員,於停止原因消滅時向該會申請恢復辦理優惠存款一案,請查照。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109年7月22日輔給字第1090055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46條第3項規定及國防部109年5月19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06784號函以,軍職人員支領一次退伍金,如具服役條例第34條就(再)任情形且領受優惠存款者,於109年6月1日零時起,停止支領優惠存款,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三、次查旨揭退輔會函略以,請各機關學校協助是類人員於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原因消滅時(如離退)向該會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並函知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分行、退離日期(不支薪開始日期)等資訊,俾憑該會通知臺灣銀行恢復其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