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業經該院於109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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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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