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本(109)年度員工文康活動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本年度已編列所屬
公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每人新臺幣2,000元之文康活動預
算,經參照上開要點規定,並衡酌經費額度及考量各機關
業務之推動,有關本年度文康活動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活動類別: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等2類,所稱藝文活
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
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二)適用對象:以各機關現職人員參加為原則,並得視活動
性質開放部分名額予員工眷屬、退休人員及他機關員工
共同參加。
(三)辦理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辦理為原則,除代表機
.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及登
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四)經費使用:文康活動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
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並自行檢據核銷。如各
機關開放名額予員工眷屬、退休人員及他機關員工參與
文康活動時,以自費為原則,且各機關得視文康活動經
費運用情形,以經費分攤方式補助參加費用。
(五)考量文康活動辦理之目的,係為促進員工身心健康及培
養團隊精神,爰各機關如以分組或分梯次方式舉辦文康
活動,應以2人(含)以上組團為宜。
三、另依原行政院主計處(現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3年5月
31日處實一字第0930003416號函規定略以,文康活動費之
編列並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至實際執行
時,可在各機關已編列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統籌運用辦
理。
四、各機關得參照本府102年11月1日北府人給字第1022949946
號函辦理跨機關聯誼活動,及同年月14日北府人給字第
1023057251號函訂之「新北市政府員工關懷:打造心靈小
綠洲」實施計畫,舉辦假日田園生活體驗等活動,以紓緩
員工壓力及情緒。
五、為提升本府形象,並鼓勵員工加入社會公益行列,各機關
辦理之文康活動亦得適時結合公益服務(如清淨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