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有關本府非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行為,請續以102年7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22267393號函訂定之「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辦理。
1082128639_所有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