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各機關(構)學校於承辦訓練期間,確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748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構)學校於承辦訓練期間,除應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亦可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移送管轄機關(構)學校及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