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函以,重申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貴機關、學校如擬進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臨時人員,請依本府105年11月7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052084032號函轉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改制為大陸委員會)同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計達)規定辦理。